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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捡到手机答应归还,因保管不当再丢失,被失主起诉后称若不捡或已丢失,法院判了

时间: 2026-03-04 19:55作者: 刘易斯·普尔曼

男子捡到手机答应归还,因保管不当再丢失,被失主起诉后称若不捡或已丢失,法院判了

来源:杭州交通918

-2026-

03/04

07:49

2025年9月,周先生在路上捡到李女士不慎遗失的手机。发现手机丢失的李女士立即拨打自己的电话,联系上了周先生。在李女士说明情况后,周先生当即答应归还手机,并将手机放在了自己电动自行车的后备箱里,但并未上锁,计划找时间归还给李女士。接下来的几天,周先生因有事要回老家,便将电动自行车停在地铁站口,未及时归还手机。

后李女士多次联系周先生未果,无奈报警。警方找到周先生后,他才想起来此事,等到他准备从电动车后备箱中拿出手机还给李女士时,发现手机已不翼而飞。李女士要求周先生赔偿损失,双方协商未果。最终李女士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,要求周先生赔偿手机费用、误工费、交通费和因手机丢失造成的信息损失费用。李女士认为,周先生捡到手机后未妥善保管,致使手机再次遗失,应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
周先生则表示,自己并不是不愿归还手机,只是因忙于自己的事情才忘记按期归还。他认为手机再次丢失不能怪他,如果不是他捡起手机,李女士的手机可能早就丢失了,因此自己并不存在主观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周先生拾得手机后,虽答应归还,但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,既未将手机安全保管至返还之日,也未依法送交公安机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:“拾得遗失物,应当返还权利人。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,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。”同时,第三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:“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,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,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

周先生答应返还手机,却随意将手机放置在无人看管的电动车后备箱,并未对手机进行妥善保管,存在过失,直接导致手机再次丢失,造成李女士的财产损失。追回遗失物是权利人的法定权利,李女士在确认遗失物已经无法返还的情况下,有权请求拾得人赔偿相应的损失。因此,周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同时,法院也向李女士释明,本案中,误工费、交通费和因手机丢失造成的信息损失费用,并非法定的获赔权利,在手机无法返还的情况下,可结合手机折旧情况,进行折价赔偿。最终,经过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一致,周先生当庭向李女士赔偿了手机折旧后的金额,案件得以妥善解决。

来源:北京市东城法院